国际货运代理定义、业务范围、责任类型分类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以委托人或自身名义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服务行业,涵盖海运、空运、陆运及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业务涉及运输路线规划、单证缮制、报关报检及物流仓储等环节。 其服务属性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  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需经工商注册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


业务分类及行业现状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为代理人型与独立经营人型:作为代理人时以委托人名义代办运输手续并收取佣金;作为独立经营人时签发运输单证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经营资质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专业人员数量及固定营业场所等条件,并受商务部年审及换证制度监管。 [4-6]行业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2022年我国备案企业达8.69万家,跨境电商物流与海外仓配置成为转型方向。

     该行业监管体系基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等法规,2016年起符合条件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免征增值税。 2025年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布国际货代物流数字化国家标准并建立信用平台。


服务范围

一、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的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二、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三、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四、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议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五、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六、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集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各个给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七、多式联运服务

1980年《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MTO)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从以上的定义中,不难发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本人”而非代理人。他既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又负有履行多式运输合同的义务,并对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职能在于负责完成多式运输合同或组织完成多式运输合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可以拥有运输工具从事一个或几个区段的实际运输,也可以不拥有任何运输工具,仅负责全程运输组织工作。

(3)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中间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双重身份,他既以契约承运人的身份与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签订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又以货主的身份与负责实际运输的各区段运输的承运人(通常称为实际承运人)签订分运输合同。


责任与分类


(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二)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1.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2.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以上这三种情况,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则是作为承运人,应当承运人的责任。

(三)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四)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飞机运输方式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2)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2)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

(五)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六)以合同条款为准的责任划分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订明了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